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对有关证据材料的审核,并通过法庭审理,我们对本案有了充分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产品中安装的软件系被告自己独立开发,并不与原告的软件程序源代码相同或相似

1,原告虽然对被告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并没有申请鉴定,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的“电力操作电源智能监控系统软件V3.3”的程序源代码与被告的RD200A电力智能监控系统的程序源代码相同或相似,而程序源代码是否相同或相似是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最为关键的证据

2,被告拥有优秀的软件开发组织人员、软件开发人员

被告法定代表人储成应2000年7月1日应聘到深圳市物润电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国最早开发和生产电力智能监控系统、技术实力最为雄厚的公司)工作,任研发部硬件工程师,2002年升职为研发部经理,2003年升职为技术总监(级别为副总经理)负责深圳市物润电源有限公司的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电池巡检仪、绝缘监测仪、馈线监测仪等)的研发组织工作。2005年储成应从深圳市物润电源有限公司辞职后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从事RD200A电力智能监控系统及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凭借本公司员工从事同行业多年的工作经验,结合同行业各厂家同类产品的优点,遵循用户的使用习惯及行业标准,在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开发出了RD200A电力智能监控系统及相关产品。软件开发骨干力量龙中胜为计算机专业毕业,在学生时代即表现出了优秀的软件开发才能,曾获得了全国建模大赛的二等奖和湖南省的一等奖。2004年初即开始在深圳市物润电源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获得了丰富的软开发经验。

3,被告在开发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技术资料,对于开发的顺利进行做了充分的准备

4,被告在开发过程中严格依照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的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独立开发,形成了自己的开发文档,并获得了自己的源代码

二、产品功能、显示屏界面、技术手册(用户手册)、产品外型等不属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

软件界面是软件运行中在屏幕中显示的菜单、命令、构图和动画等视觉元素的总和,是软件使用者了解与控制软件运行的信息窗口。软件界面是软件运行所显示的结果而不能混同于软件作品本身。用户界面中按钮的名称及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而操作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均是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软件界面中实现操作功能的部分属于思想而非表达,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含有软件的产品其外形明显不属于计算机的程序和文档,因此不属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三、原告和被告的产品在产品功能、显示屏界面、技术手册(用户手册)、产品外型等有某些相似之处的原因是双方都借鉴了业界先进企业产品的结果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

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张友学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